臺中市容積代金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中市容積代金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容積代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運用本基金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預算審核事項。
三、本府各機關執行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管理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具有都市計畫、建築、地政、不動產估價、土地開發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公會代表二人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前得依規定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止。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機關代表,由該首長擔任或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主管擔任。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4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或本府所屬各機關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第5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綜理會務推動並處理有關幕僚作業及聯繫協調事項,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第6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7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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