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執行計畫
第1點
為合理有效運用現有人力及物力,務實執行本市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以下簡稱違規廣告物)之查處與拆除,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計畫。
第2點
本計畫所稱違規廣告物,指未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相關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第3點
違規廣告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列為優先查處對象;其餘違規廣告物,採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一)廣告物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妨礙公共交通之情形者:
1.廣告物結構、面板損毀,有危害公共安全且有立即處置之必要。
2.竹木造。
3.占用道路、人行道、側溝、廣場、騎樓等供公眾使用之空間。
4.三十公尺以上道路扣除人行道後,突出於道路上方之部分,其下端至地面淨距離少於四點六公尺或突出超過三公尺以上者。
5.經本府消防局認定有影響消防救災。
(二)廣告物位於下列地區者:
1.高速公路兩側禁限建範圍。
2.本市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交流道口。
3.配合本市重大政策或本局認定重要路段而訂定查處原則之地區。
4.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處所或其他依法令禁止設置廣告物之地區。
第4點
前點列為優先查處對象之違規廣告物,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本局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屬實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三處以罰鍰,並命其於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自行拆除。
(二)經本局強制拆除後,於原地號重建者,依建築法九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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