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底價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工程、財物、勞務達一定金額以上採購案件底價或契約變更案需訂定底價之審議建議,特設置底價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之組成:
(一)成員五人至七人,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議相關事宜,一人為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議相關事宜,均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具相當經驗之本局人員擔任,任期為一年。
(二)幕僚單位為秘書室,負責辦理通知本小組成員開會、審議紀錄製作等行政作業,不參與實際審議事宜。
第3點
本小組之任務: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由採購需求單位辦理採購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擬訂採購案件底價之分析資料,提交本小組審議研提建議底價,供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參核。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由本小組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討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是否合理,並審議提出建議金額。
第4點
本小組之審議標準:
(一)勞務採購案件,其預算金額逾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財物、工程或內含工程性質採購案件,其預算金額逾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屬於前二款之原採購案件,其契約變更部分者;但當次變更之需議價部分,其預算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免提報本小組審議。
(四)倘非屬原底價審議之採購案,其契約當次變更部分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達契約金額之半者,契約變更需底價審議及說明。
(五)採固定費用(價格)或費率之案件免提報本小組審議。
第5點
底價審議之作業程序:
(一)採購需求單位應將提報之議案資料彙整後,密封送交秘書室,由秘書室確認資料形式無誤後以開會通知單或電話通知本小組成員開會。
(二)本小組由召集人主持,審議時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或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代理。本小組之決議應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6點
底價審議之執行方式: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如附件一:底價訂定流程圖):
1.由採購需求單位填妥「預估金額分析表」(附件二),「採購底價核定表」(附件三)內之採購標案名稱、預算金額、預估金額,並檢附底價封、預算書及預估金額之分析資料,包含「預估金額訂定參考明細表」(附件四),密封後送交秘書室,由秘書室通知本小組成員開會審議。
2.秘書室收到資料後先進行形式檢查,如有資料缺漏或格式錯誤等情形,將退回採購需求單位進行補正,秘書室俟採購需求單位補正資料無誤後續行通知本小組成員開會審議,並請採購需求單位至遲於會議前二個工作天完成資料準備。
3.開會時,根據採購需求單位所提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由採購需求單位說明後,經本小組審議,如對採購需求單位所提相關資料或說明有異議,得列入紀錄,併全案退回採購需求單位重新提報;若無異議,則填寫「採購底價核定表」(附件三)內之建議底價與審議紀錄欄位,經簽章並檢附底價封後密封,由採購需求單位續依程序陳報核定底價。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
1.採購案件於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由採購需求單位填妥「採購建議金額表(未訂底價)」(附件五)除建議金額欄外之所有採購資料,並附開標紀錄表及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報價相關資料,送交秘書室通知本小組成員開會審議。
2.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先行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經本小組審議後於「採購建議金額表(未訂底價)」內填寫建議金額,並簽章後密封,由採購需求單位續依程序陳報;但本小組決議最低標價合理,得不提出建議金額。
第7點
訂定及審議底價之要領:
(一)採購需求單位之預估金額或本小組研提底價建議金額,應先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於資訊網站之歷史標案及「營建物價」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及相關物價資訊。另採購需求單位需整理所提報預估金額與投標廠商報價之對照表與差異分析,供本小組成員參考。
(二)辦理底價審議,應依契約、圖說、規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履約時間地點、品質、功能、使用效益、招決標型態及相關影響價格等因素。
第8點
保密與迴避:
(一)本小組成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審議底價應秘密為之,會議資料並應於會後回收。
(二)本小組成員辦理底價審議,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第9點
本小組成員每任期終了時,由秘書室依獎懲相關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召集人及幕僚單位相關人員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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