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設置興建誌原則

新北市政府 101.08.01 北府工規字第1012191480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記述公共工程之緣起、有關重要人事物、工程特色及其效益,以透過設置興建誌之方式,提供民眾瞭解相關重要資訊之功能,兼具人文歷史、風俗民情、地理景觀及教育意義,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竣工時間為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原則設置興建誌:
(一)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查核金額以上(含),且屬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
(二)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告金額以上(含),且屬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工程。
(三)有具體優良事跡。
(四)主辦機關認為有必要設置。
前項已設置或經本府核定免予設置,不在此限。

第3點

興建誌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觀應符合素雅美觀之原則,其規格、型式、材質、色彩、字型等,應考量工程特性、周遭環境及當地民情設置。
(二)應與工程計畫或構造物整體規劃設置為原則,設置方式、數量、地點由主辦機關決定。
(三)應設置於明顯易見處,惟應以避免妨礙交通、景觀、佔用道路或危害公共安全為原則。
(四)除應於工程設計時,納入設計圖說外,其設置位置、規格尺寸、材質等應於招標文件內明定。
(五)設置費用應列入工程發包預算,並按實際狀況,可量化部分應盡量分解細項,難以量化部分以一式編列。

第4點

興建誌之文字內容,得參考「新北市政府○○○○○○工程興建誌」範例(如附件 1)及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主文精簡扼要,並依序表達下列工程重點:
1、緣起。
2、人文歷史、風俗民情、地理景觀及教育意義。
3、對市民所帶來之效益。
4、對參與之重要人物(如民意代表)、有功人員及補助機關或團體深表感謝之意。
(二)包含工程名稱、主文、市長署名、本府市徽及日期。
(三)市長署名、本府市徽及日期之配置,以整齊美觀大方為原則。
(四)對於數字之標示,應符合公文規定,日期並採民國紀元時間。
(五)採中英文對照且字體清晰,如有破損或老舊應即時更新。必要時,得增列他國文字。
(六)邀請專業人士撰寫或審查。

第5點

公共工程依本原則設置之興建誌,其文字內容應由主辦機關簽報本府核定並列入驗收項目。
附件 附件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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