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五甲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高雄市 105.07.28 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532761200號

第1條

為規範五甲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點五之提撥款及其孳息收入。
二、社區住戶繳納之管理、維護費。
三、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收益及其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區管理、清潔及維護等費用。
二、社區住戶手冊、通訊等編撰、印製費用。
三、社區管理辦公場所購租之費用。
四、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5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得提撥定期存款。

第6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基金於本社區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時結束,經主管機關辦理決算後,其財產及權益,歸屬該社區管理委員會。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高雄市五甲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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