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臺北市 103.10.21 (103)北市都築字第10337951700號

第1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工作,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特設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2點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副局長。
(二)交通局副局長。
(三)地政局副局長。
(四)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
(五)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具有都市計畫、建築設計或交通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共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本府以外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一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3點

本會任務為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案件之審議。

第4點

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召開會議時,應請本府相關單位出席,並邀當地里長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陳情人列席說明,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第5點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第6點

本會委員於審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審議案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審議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審議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審議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會委員於審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規定:
1.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7點

本會之日常會務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第8點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9點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