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事件裁罰基準

桃園市 104.03.12 府農林字第1040061531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為處理違反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下稱本規定)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違反本規定者,依違規行為造成林地損害之面積(以下簡稱違規面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附件 附表.pdf

附表

違規面積(單位:平方公尺)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未達 1,00060,000
1,000 以上-未達 2,000100,000
2,000 以上-未達 3,000139,000
3,000 以上-未達 4,000180,000
4,000 以上-未達 5,000219,000
5,000 以上-未達 6,000235,000
6,000 以上-未達 7,000250,000
7,000 以上-未達 8,000265,000
8,000 以上-未達 9,000280,000
9,000 以上-未達 10,000299,000
10,000 以上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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