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區申請臨時建築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區申請臨時建築許可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3點
土資場區建築物之建造、使用及拆除,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申請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但為營運管理需要,符合下列臨時建築物之類型及條件者,得申請臨時建築許可:
(一)場區設置之管制室(站)、辦公室等,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簷高不超過三公尺且未設置夾層,總樓地板面積未逾一百平方公尺。
(二)場區必要機具設備及其附屬空間屬建築法第四條規定類型之建築物,經土資場審查小組審查同意。
(三)場區周圍高度二點四公尺以下之圍牆(籬)。
第4點
申請臨時建築許可,於取得土資場可行性許可後,其場區配置、原始地形坡度分析、消防及結構安全,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後,始得向本局提出;經許可後,得先施作圍牆(籬)。
土資場設置許可核准後,始得施作土資場設備及核准之臨時建築物;並於取得臨時建築使用許可及營運許可後,始得啟用。
第5點
臨時建築物之構造涉公共安全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簽證;其施工期限及管制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6點
臨時建築使用許可之期限,應與土資場核准之營運期限一致;土資場向本局申請營運展期,其臨時建築使用許可應與土資場營運展期一併許可。
第7點
土資場申請臨時建築時,應檢附自行拆除切結書。於土資場營運許可計畫完成、設置許可或營運許可經廢止時,由申請人自行拆除之;拆除完成並列為終止營運證明文件審查要項之一。
申請人未於營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拆除完成者,本局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其費用由營運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追繳其差額。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