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收受認定原則
第1點
為執行「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以下簡稱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七款送出基地審查事宜定,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有關送出基地之收受認定,各單位權責劃分如下(處理流程如附圖):
(一)本局新建工程科、養護工程科、第一、二、三大隊: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用地,即東區、中西區、南區、北區、安平區及安南區等六區超過八公尺之計畫道路、廣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其餘三十一區市道、大區道之計畫道路審查。
(二)本局公園管理科: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用地,即本市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綠地審查。
(三)各區公所: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用地,即本市東區、中西區、南區、北區、安平區及安南區等六區寬度八公尺以下之計畫道路及其餘31區計畫道路(市道、大區道除外)、廣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之初判。
1.初判事項如下:
(1)有無通行及管理養護之事實
(2)有無地上物占用情形
(3)基地地勢、地貌等地形條件
2.經各區公所初判後送本局彙辦。
第3點
送出基地非屬本府轄管計畫道路者,函請都市發展局移由其他道路主管機關審查。
第4點
於審查是否收受送出基地時,應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作業要點」第四點及「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評估機關需求性及公益目的性,並應查明有無產權糾紛及附有條件或增加機關負擔。
第5點
送出基地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不同意收受:
(一)有地上(下)物占用之情形者,占用認定情形如附表。
(二)基地為雜林、地勢低窪或易淹水區者。
(三)屬法定空地者。
(四)無臨接道路或公有地,但已取得鄰地所有權人通行同意,且寬度達2.5公尺以上能供實際通行及維護管理者,不在此限。
(五)基地經界不明,經地政機關人員現場指界仍難確認者。
(六)基地有產權糾紛、出租情形、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
前項情形,收受認定單位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不同意收受。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