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會會議議事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各類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各審議會)之會議運作有所依循,並促進會議效率及兼顧民眾參與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適用之各審議會如下:
(一)本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史蹟聚落建築群暨文化景觀審議會。
(二)本府考古遺址審議會。
(三)本府傳統工藝暨古物審議會。
(四)本府傳統表演藝術暨口述傳統審議會。
(五)本府民俗暨傳統知識與實踐審議會。
第3點
本要點之參與會議人員,係指出席委員、列席機關、列席說明者、各級民意代表、各相關機關代表。
第4點
各審議會之會議場所,應設置簽到處,由參與會議人員持會議通知簽到,並由會議工作人員引導參與會議人員進入會場。
第5點
各審議會之會議議程,應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主席宣布開會。
(二)各類提會案件報告及審議。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
第6點
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名稱及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委員、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五)案件之案由及決議。
(六)散會時間。
(七)其他應記載事項。
第7點
各審議會開會時,除會議工作人員、參與會議人員及依規定申請旁聽者外,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參與會議人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有利益迴避義務時,應於會議開始前自行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第8點
列席機關、列席說明者得於會議進行中發言;如屬團體或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於會議發言時應推派其中一人至五人代表發言。但主席得視會議及個案情形,酌予調整發言人數,並使與該案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優先發言。
每人表達意見以三分鐘為原則;同一審議案件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
第9點
參與會議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會議工作人員因會議需要得攝影、錄影或錄音外,其他人員不得於會議進行中攝影、錄影或錄音。
(二)各審議會進行委員討論前,除委員、會議工作人員外,均應離開會場。但經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武器及危險物品,進入會場、旁聽區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
(四)不得於會場內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大聲喧嘩或鼓譟,並禁止前往非指定活動區域。
第10點
參與會議人員違反前點規定且經勸阻不聽時,或有妨礙會場議事運作順暢、干擾辦公或其他不當行為之情事者,會議主席及工作人員得制止或要求其離開會場或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必要時,得請本府駐衛警協助之。
第11點
會議主席或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協請本府駐衛警管制會場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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