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合法房屋重建單價分級基準
第1點
為使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於辦理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六條所定合法房屋重建查估補償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點
合法房屋重建單價分級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上級為裝修項目任三項符合附表所定上級者。
(二)中級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裝修項目任三項符合附表所定中級者。
2.裝修項目任一項符合附表所定上級,且任二項符合中級者。
3.裝修項目任二項符合附表所定上級,且任一項符合中級者。
(三)下級為裝修項目未符合前二款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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