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與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使用執照核發作業,俾利民眾申領使用執照,特訂定本事項。
第2點
申請使用執照得併案修改竣工圖之項目如附表一,應符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並檢附修改竣工圖申請書(須由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會章)。
第3點
申請使用執照得併案辦理變更設計之項目如附表二,其程序如下:
(一)施工前檢附建築師及原簽證專業技師出具之檢討說明書及圖樣至本府備查者(得列入抽查),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併案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書惟免再會建照科及免加簽條呈核。
(二)未於施工前備查者,申請使用執照時加會本府工務局(建照科)(附表二勾選應會建照科者)(得列入抽查),並以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1、併案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書,須由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及設計人會章。
2、建築師及原簽證專業技師出具之檢討說明書及圖樣。
第4點
申請使用執照得辦理補列筆誤或漏列項目如下:
(一)起造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資料。
(二)地號筆誤或漏列者(原核准圖已列明,且建照申請案已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並計入基地面積者。)
(三)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戶數、用途等填寫筆誤或漏列者(經核對原建照申請書及核准圖或建造執照確實者)。
(四)基地地號合併或重測變更者(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者)。
(五)結構平面圖筆誤者(經核對結構計算書確實者)。
(六)結構或主要設備詳圖漏附者(需經簽證說明並移送建築師懲戒小組核處)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併案修改竣工圖申請書(須由相關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簽章)。
(二)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若證明文件為影本時須由起造人或建築師校核與正本相符。
第5點
設計人、監造人有簽證不實時,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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