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申請案件,特設桃園市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之任務為審理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申請案件。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築管理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水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建築管理處代表一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水利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本小組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4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滿為止。
第5點
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6點
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7點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第8點
本小組設置幹事一人至三人,應由本府建築管理處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幕僚工作。
第9點
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10點
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11點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2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築管理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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