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規劃整體開發地區之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劃設原則

新北市政府 103.02.25 城鄉發展局北城都字第10302831721號

第1點

為配合環境品質塑造並兼顧及土地所有權人領(配)地權利,整體開發地區對各土地使用分區應訂有最小建築基地規模限制。

第2點

整體開發地區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住宅區以 600 平方公尺為原則,建築形態仍有以發展雙拼住宅之可行性,商業區以 1000 平方公尺為原則,可增設開放空間及創造整體街道與都市景觀,改善環境品質。

第3點

為避免規模限制造成範圍內小地主因權屬不足,加遽不得配地情形,整體開發應就不同地區進行歸戶分析,經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得於全區 60% 土地皆可配地水準下調整最小開發規模。

第4點

考量整體開發地區狹小合法房屋之居住生存權利,安置街廓以最小配地規模 100 平方公尺為原則,最小臨路面寬為 5 公尺,且在不影響計畫區之機能定位及財務可行性之前提下,集中配置於周邊街廓,並比照農業區以計畫區2%為原則。

第5點

整體開發地區建築基地申請建造執照行為應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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