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

臺南市 109.01.30 府法規字第1090121150A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並委由臺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執行。

第3條

申請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變更、廢止登記新臺幣二十元。
三、印鑑證明書每份新臺幣二十元。

第4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新臺幣五十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及換發。

第5條

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整編者,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之規費免予收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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