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水區及地面水體分類標準
第1條
為確保本市水區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居民健康,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之水區範圍包括典寶溪、後勁溪、愛河、鳳山溪(包含鳳山溪河段及前鎮河河段)及鹽水港溪流域(以下簡稱各水區)。
各水區之水區範圍如附圖一至附圖五;其水區行政區如附表一。
第3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4條
水體分類依各水區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如附表二。
第5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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