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要點

桃園市 115.04.15 府經工行字第1150090701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特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包圍:指申請土地周邊全部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者。
(二)夾雜:指申請土地凹入丁種建築用地且其缺口寬度未超過三十公者,或對邊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夾之狹長且平均寬度未超過十五公尺之全部土地者。
(三)原編定公告丁種建築用地:指申請土地於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四)低污染投資事業:
1、興辦之事業符合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者。
2、工業設施之倉儲設施(賣場除外)。
(五)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指興辦之事業按面積比例計算,未來每年產值每公頃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六)供工業使用者:指作為工廠使用。

第3點

依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之要件如附件一。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書件(如附件二之一至二之四)向本府申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核准後之興辦事業計畫,於完成使用前申請變更時,應檢附前項相關書件,未變動事項免附。

第4點

申請案件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維護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有關法規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併同申請。

第5點

依本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依程序審查、現場會勘、實質審查、專案審查會議、聯合審查會議辦理,各作業內容如下:
(一)程序審查:依附件三程序審查表進行申請書件完整性審查,並填具審查結果。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現場會勘:申請案經程序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召集本府地政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原住民族行政局、養護工程處、建築管理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或石門管理處等機關勘查現場,以瞭解申請案件計畫內容之實際現況,並作成現場會勘紀錄如附件四。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實質審查:申請案經會勘符合規定者,申請書件送請權管機關依附件五之一至五之三,審查計畫內容是否與各主管法令相符,符合規定者,召開專案審查會議;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專案審查會議:申請案經實質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召開專案審查會議。會議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專門委員、業務科科長及各承辦人員為審查人員;申請人須作簡報並接受審查人員之諮詢。審查會議完畢後作成會議紀錄(如附件六),並通知申請人依會議決議辦理。
(五)聯合審查會議:申請案經專案審查會議決議通過,或決議有條件通過專案審查完成補正者,由本府召開聯合審查會議。會議由本府副市長擔任召集人,經濟發展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副局長、專門委員及業務科科長、承辦人員以及本府地政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養護工程處、建築管理處為審查人員;申請人須作簡報並接受審查人員之諮詢。審查會議完畢後作成會議紀錄,並通知申請人依會議決議辦理。

第6點

依前點審查核准後之興辦事業計畫,於完成使用前,申請變更計畫內容,涉及事業主體(使用人)、產品(行業別)、原料(限利用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者)之變動,應依前點重新審查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其餘申請變動事項依下列審查作業程序辦理:
(一)簡易案件:屬建築基層面積或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減少或增加未達百分之十、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與原核定計畫減少或增加,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進行變更申請書件完整性審查後,符合規定者,由本府核准變更事項,並副知前點第二款相關機關;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一般案件:非屬前款簡易案件變動,依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審查作業核准變更後興辦事業計畫。

第7點

依本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依程序審查、現場會勘、實質審查、專案審查會議辦理,各作業內容如下:
(一)程序審查:就各案件之類別,依附件七之一至七之三程序審查表進行申請書件完整性審查,並填具審查結果。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現場會勘:申請案經程序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召集本府地政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養護工程處、建築管理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或石門管理處等機關勘查現場,以瞭解申請案件計畫內容之實際現況,並作成現場會勘紀錄如附件四。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實質審查:申請案經會勘符合規定者,申請書件送請權管機關依附件八之一至八之五,審查計畫內容是否與各主管法令相符,符合規定者,召開專案審查會議;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專案審查會議:申請案經實質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召開專案審查會議。會議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專門委員及業務科科長、各承辦人員為審查人員;申請人須作簡報並接受審查人員之諮詢。審查會議完畢後應就各類案件作成會議紀錄(如附件九之一至九之三),並通知申請人依會議決議辦理。
核准後之興辦事業計畫,於完成使用前申請變更者,同前項審查作業程序辦理。但屬前點第一款簡易案件者,依該款審查作業程序辦理。

第8點

本要點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十。
附件 附件一.pdf
附件 附件二之一.pdf
附件 附件二之二.pdf
附件 附件二之三.pdf
附件 附件二之四.pdf
附件 附件三.pdf
附件 附件四.pdf
附件 附件五之一.pdf
附件 附件五之二.pdf
附件 附件五之三.pdf
附件 附件六.pdf
附件 附件七之一.pdf
附件 附件七之二.pdf
附件 附件七之三.pdf
附件 附件八之一.pdf
附件 附件八之二.pdf
附件 附件八之三.pdf
附件 附件八之四.pdf
附件 附件八之五.pdf
附件 附件九之一.pdf
附件 附件九之二.pdf
附件 附件九之三.pdf
附件 附件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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