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9.07.24 新北府教特字第1091341867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身心障礙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特教班之服務對象為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於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學校不得任意安排其於特教班學習。但因學習需求,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部分學習領域於特教班學習之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檢附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錄,報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

第3點

國小特教班每班學生人數原則不超過八人,國中則不超過十二人;學生人數四人以下之班級,其教師應依本局安排支援校內外特殊教育學生之教學與輔導。

第4點

特教班教師應為專任。每班至少應由一名具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正式教師,擔任導師;但經學校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點

特教班編制教師有兼任行政職務者,以擔任特教組組長為原則;但兼任其他行政職務者,應報本局核准。

第6點

特教班教師應與校內外教師或特教相關專業人員合作,其工作職責如下:
(一)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依計畫執行及定期檢討。
(二)規劃與實施課程教學、學習評量、輔導及轉銜等工作。
(三)參與班級課程、課表、學生分組及班級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四)執行班級經營,維護學生學習及參與活動之安全。
(五)記錄學生學習表現,建立、管理及定期更新學生資料。
(六)協助申請學生所需相關服務措施,融入教學或活動中執行並評估成效。
(七)督導教師助理員執行工作,並參與其服務成效考核。
(八)提供家長所需資訊、諮詢、親職教育或協助申請社會福利資源,並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
(九)提供普通班教師合作教學及諮詢,協助學生參與普通班學習。
(十)參與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十一)協助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第7點

特教班導師除教師職責外,其職責如下:
(一)規劃特教班學年度各項工作。
(二)統籌特教班之人力分工、課程規劃、排課協調、班級作息與活動安排、特教相關專業服務實施、學生入普通班學習安排、學習空間分配、教學環境布置與維護、教材設備與教育輔具管理、班級經費運用、福利補助申請及親師溝通等事務。
(三)掌握學生各領域學習狀況、參與普通班或資源班學習情形,並與授課教師討論。
(四)其他特教班班級相關事務。

第8點

特教班教師應積極參與專業成長活動,每學年特教研習時數至少十八小時,其中領域(科目)教學研習時數至少六小時。

第9點

教師助理員應在教師督導下執行工作,協助提升學生課堂參與和生活適應,並依規定接受職前訓練及每年九小時在職訓練。

第10點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確實檢核特教班課程與教學之規劃與實施,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量全校特教班之學生能力、教師專長,共同規劃課程,依需要進行學生分組及教學,每節每組教學人數國小特教班以不超過八人,國中則不超過十二人。
(二)依學生需求、領域特性與教學空間,規劃執行小組教學或協同教學。
(三)實施協同教學時,應明確分配各教師負責教學及學習評量之任務。
學校應督導前項各款實施之適切性,班級課表每學期送教務處備查。

第11點

特教班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節數,得由校內外具領域(科目)教學專長教師或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聘用之特殊專才人員兼任。授課經費由教育部補助課稅配套方案、教師兼任行政減授節數或特殊教育方案等經費支應之。
教師得規劃實驗性特殊教育方案,報本局申請經費。

第12點

教師應以多元方式評量學生學習表現,評量結果每學期以書面告知家長。

第13點

學校應依特教班學生需求,安排其部份時間至同學習階段之普通班或資源班學習,教務處並應協調排課。

第14點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特教班課程時,特教班與普通班之教師應共同商議學習領域、節數與成績評量之實施並檢討學習成效。

第15點

學校應協助特教班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外學習活動,且不得強制要求家長陪同學習。

第16點

特教班之課程實施時間依學校行事曆辦理,其班級作息安排依下列規定:
(一)學生上下學、午餐、午休與打掃時間,依學校作息進行。但個別學生因特殊狀況需彈性調整作息時間時,應提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並每學期檢討其必要性。
(二)導師時間安排各項體能、生活訓練、學習及休閒等活動;下課時間鼓勵學生從事室內外活動。
(三)打掃時間適當分配並指導學生工作。

第17點

特教班學習環境、設施及設備之規劃原則如下:
(一)教室位置應方便學生進出校園各活動區域或場所,並設於一樓或有無障礙升降設施之樓層且鄰近設有無障礙廁所。
(二)每一班應有與普通班教室面積相近之教室一間;一班置多功能教室至少一間,二班以上置多功能教室至少二間,並依實際需求利用學校其他教學空間。
(三)教室設備、空間配置及環境布置依安全、衛生、無障礙、兼顧學習功能與實用性及尊重隱私等原則規劃,但不得設密閉或隔離學生之空間。
(四)教室出入口應保持淨空,門窗設置應通風良好、採光充足並具可視性。
學校應維護、修繕特教班之環境設施及設備;各項教學設備由學校就校內設備及經費購(設)置;如有經費困難,得檢具詳細計畫向本局申請,本局依實際需求及計畫內容審核通過後補助。

第18點

特教班除依學校規模編列之各項費用外,應依班級數編列開辦設備費、常年事務費及教材編輯費,並依各身心障礙類班需求統籌規劃,專款專用。但因學生人數增減班級數或教師編制數,開辦設備費五年內不重複核給。

第19點

學校規劃長期之校務、課程發展、行政運作及例行重要活動時,應納入特教班,並考量其設備、環境、人力及經費之需求。

第20點

學校應將特教班資料納入校務行政系統,學生之成績評量、輔導紀錄、請假、出缺席紀錄及聯絡簿等,依學校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21點

特教班之學生課程規劃、班級設施設備與空間規劃、經費申請與運用、相關服務、行政協調與支援等事項,應送特推會審議並評鑑其辦理成效。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