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案件跨所代收作業要點

高雄市 111.03.31 高市地政測字第11131291200號函

第1點

為利本局各地政事務所執行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跨所代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代收所:指代收非管轄區案件之地政事務所。
(二)轄區所:指土地所在地之轄區地政事務所。

第3點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檢具測量案件跨所代收申請書(如附件一)、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親自到場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需以郵寄方式寄送至轄區所者,代收所應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須繳納郵資。

第4點

代收所受理跨所代收案件,經核對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後,應即代為收件並掣給收據(如附件二)。

第5點

跨所代收案件之案件處理期限自轄區所收件後起算。

第6點

跨所代收案件之測量規費由轄區所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繳納。

第7點

代收所受理跨所代收案件後,應登入代收案件簽收系統登錄收件資料,並於當日將前一日收件完成之跨所代收案件郵寄至轄區所。
轄區所收受前項申請案件後,應登入前項簽收系統完成線上簽收作業,並依規定收件。
附件 修正1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案件跨所代收作業要點名稱及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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