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共有部分權利證明文件執行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依建築法第七十四條及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於建築物共有部分變更使用執照時,所應檢附權利證明文件之同意比例認定事項有所依循,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
第3點
建築物共有部分涉及變更使用者,其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應以該共有部分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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