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獎勵社會各界捐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公園廣場綠地土地實施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社會各界捐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公園廣場綠地土地,以配合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受贈土地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點
本府於受贈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應即以府函致謝獎勵捐贈者,並得依捐贈者之意願,登錄於本府網站之市民捐地名錄內,五年內公開表揚。
第4點
捐贈之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計,其土地所有權人除個人之捐贈價值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其餘達三億元以上者,得依捐贈者之意願,由本府於捐贈地點之適當場所立碑,撰刻捐贈者姓名事蹟紀念,若捐贈土地涵蓋該都市計畫公園、廣場或綠地全部用地,則另以捐贈者姓名命名該公共設施名稱,如○○紀念公園,給予名義上之獎勵。
第5點
捐贈土地除獲本府謝函外,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邀請捐贈者參加本府舉辦之文化曆活動、市政建設參觀及藝文活動。
(二)捐贈者除個人捐贈土地價值達三百萬元以上,其餘達三千萬元以上,於接受本府謝函一年內,捐贈者及其指定者計五員,得享有免費參觀本市下列公有風景區、古蹟、博物館:
1、板橋林本源園邸。
2、鶯歌陶瓷博物館。
3、八里十三行博物館。
4、淡水古蹟園區紅毛城。
5、烏來風景特定區。
第6點
因都市計畫變更、容積移轉等具對價關係之捐贈土地案,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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