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第1點
為審查本市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設臺南市政府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審查小組),並為規範本審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局長兼任。
第3點
本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二)本府財政稅務局副局長。
(三)本府主計處副處長。
(四)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七)臺南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
第4點
本審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保局副局長兼任。
第5點
本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租售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租售相關事宜。
(二)審查租售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棄處理等設施。
(三)審查租售環保科技園區社區用地案件。
(四)其他有關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事項。
第6點
本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第7點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其代理人出席。
第8點
本審查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議。租售審查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9點
本審查小組為配合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小組顧問。
第10點
申請租售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應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並彙送本審查小組審議。
第11點
本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結果應彙整會議紀錄,由本府環保局協助承租(購)人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第12點
本審查小組委員、顧問均無給職。
第13點
本審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環保局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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