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臺中市 108.11.28 府授法規字第1080286574號

第1條

臺中市政府為維護人行道平順及行人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斜坡道,指為調整人行道與道路間原有高低差所興建之內嵌式平緩斜坡,並分下列三種:
一、汽車斜坡道:寬度為二點七五公尺至八公尺。
二、機車斜坡道:寬度為零點九公尺至一點五公尺。
三、無障礙斜坡道:寬度為零點九公尺至三公尺。

第4條

建築物或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汽車斜坡道:
一、作為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通道使用,並確有停車事實。
二、汽車買賣業、汽車保養業、汽車修理業、汽車裝潢業、汽車美容業、汽車清洗業、車輪定位業、輪胎更換業、小客車租賃業或計程車營業站、加油站或倉儲物流業,其營業場所內確有停車空間及停車之事實。

第5條

建築物或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機車斜坡道:
一、機車買賣業、機車保養業或機車修理業,其營業場所內確有停車空間。
二、住家有機車出入,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置地點距離最近斜坡道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設置地點至鄰近斜坡道間最小淨寬度未達九十公分者。
(三)設置地點至鄰近斜坡道間無平順路面可通行者。

第6條

建築物或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無障礙斜坡道:
一、設置地點有行動不便人士使用輪椅之需求。
二、車站、郵局、銀行、區里活動中心、政府機關、學校、醫院、診所或其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列舉公共建築物之場所,為銜接其建築物所屬行動不便者設施通行動線。

第7條

申請設置斜坡道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現況照片及下列文件,向養工處提出: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私法人或行號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免附。
二、地籍圖謄本,並標示申請地點、斜坡道位置及相關道路名稱。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含標示部及權利部)。
四、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對外營業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其停車場登記證影本。
(二)設置於建築物內或已建築土地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核准平面圖影本。
(三)設置於私有未建築土地之停車位或停車場,其土地所有權證明或使用同意書。
五、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行動不便需使用輪椅之相關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行動不便者設籍證明文件。
六、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之私人機構,並應加附開業證明文件影本。

第8條

斜坡道依第六條第一款申請核准者,由養工處負責施工。
前項以外之斜坡道經申請核准者,由申請人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依養工處核發之圖說自行負擔費用施工完成,並檢附完工後之照片送養工處備查。
配合人行道更新或改善工程申請設置者,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併人行道工程施工,其施工期限及費用負擔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9條

申請人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有人行道應採先切割後打除方式辦理。
二、圖面內含有之溝蓋及緣石等附屬設施應一併設置。
三、立體停車場及地下停車場之汽車斜坡道出入口應設車輛駛出感應裝置及警示燈。

第10條

斜坡道及附屬設施應由申請人負責維護管理,並不得妨礙行人通行。

第11條

斜坡道核准設置處分得為附款,載明申請設置斜坡道如有違反前條規定或下列情形之一者,養工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廢止其核准:
一、與申請設置斜坡道目的不合。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施工完成。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情形。
經廢止核准設置之斜坡道,申請人應於廢止後一個月內,依周邊人行道標準回復原狀,並將回復原狀後之照片送養工處備查。

第12條

斜坡道申請核准設置之原因消滅後,申請人應向養工處申請廢止核准設置,於廢止後一個月內,依周邊人行道標準回復原狀,並將回復原狀後之照片送養工處備查。

第13條

未依前二條規定回復原狀者,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斜坡道,養工處並得代為回復原狀,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14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養工處另定之。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80286574號令.pdf
附件 臺中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條文.docx
附件 臺中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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