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計畫(含用地取得)先期審查作業原則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計畫(含用地取得)先期審查作業,並加強公有建物興建審查之橫向聯繫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原則所稱公有建物,係指辦公廳舍、校舍、市民活動中心及各類場館。
第3點
各機關提報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計畫(含用地取得)時,應依本原則辦理。但屬延續性計畫,由各機關逐年配合編列預算辦理。
第4點
各機關為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應依照新北市公有建物供需調配精進方案實施計畫(以下簡稱精進方案)提報需求,經其一級機關審核彙總並排列優先順序後,送交本府財政局納入公用需求。
本府財政局針對前項公用需求應依精進方案所定調配機制進行調配,經調配後確無適當建物可予滿足,且符合精進方案所定得予提報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計畫(含用地取得)條件者,各機關方得提報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計畫(含用地取得)。
第5點
各機關提報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計畫(含用地取得)時,應詳實填載先期審查一覽表(如附表一,應排列優先順序)、評核表(如附表二)及檢附相關文件(土地建物謄本、使用分區、現況照片、市長承諾事項等佐證文件),送交其一級機關審核。
前項附表格式,得由本府財政局依實際需要調整。
第6點
屬聯合興建之計畫者,原則由建物使用需求面積最大之機關主政彙整提報,並請敘明各機關之分攤金額。
第7點
各機關依第五點規定提報之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計畫(含用地取得),其一級機關應依四年中程計畫預算制度審核,並再次排列優先順序及匡列所需經費後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初審。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初審結果送交本府財政局,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各一級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審核時,應考量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計畫(含用地取得)必要性、成本效益、鄰近設施配置情形及預算執行進度等因素,朝多目標及立體化方向規劃使用,並秉撙節原則匡列所需經費。
第8點
前點第二項所定審查小組,由秘書長及本府財政局長分別擔任正、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本府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工務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審查小組複審時,得視審查案件需要,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席。
本府應將複審結果通知一級機關,並提送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作為預算編列參考。
第9點
未依本原則辦理之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計畫(含用地取得),原則不得編列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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