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拆除為民服務及執行成效評比作業規定
第1點
依據:依本府第876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並經本處89年2月1日審查修正辦理。
第2點
目的: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服務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3點
評比時間:每季評比一次(每年3、6、9、12月辦理)。
第4點
評比對象:
(一)違建查報隊各分隊。
(二)違建處理科各拆除區隊。
第5點
評比小組:由專門委員為召集人,召集本處研考單位、人事室、秘書室、政風室、會計室、查報隊、違建科人員組成。
第6點
評比標準:
(一)違建查報:
(1)即時強制拆除件數,佔15%。
(2)辦理公文件數,佔55%。
(如期辦結80%,已辦結20%,合併計算)
(3)拆後重建複查案,佔10%。
(4)執行態度佔20%。
(二)違建處理:
(1)違建處理面積績效,佔35%。
(2)違建處理長度績效,佔5%。
(3)違建處理件數績效,佔40%。
(4)違建處理結案速率,佔10%。
(5)違建拆除人員執行態度,佔10%。
第7點
獎懲:
(一)違建查報隊:每季評比一次,依評比結果,評定第一名且成績達80分者,頒發獎勵金額5,000元之獎勵禮品。
違建拆除區隊:每季評比一次,依評比結果,評定第一名且成績達80分者,頒發獎勵金額5,000元之獎勵禮品。評定第二名且成績達80分者,頒發獎勵金額2,000元之獎勵禮品。
(二)依本局基層單位執行績效評比獎勵要點,每半年 6月15及12月15日前,報局呈局長頒獎。
(三)其他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獎懲要點」要點獎懲。
第8點
評比結果除依前項獎懲辦理外,並得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第9點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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