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補充規定

新北市政府 103.10.29 北府工品字第1033020222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新北市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及施工品質,爰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訂定本規定。

第2點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辦理工程查核事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應按期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覈實填報工程基本資料及執行進度,不得有填報不實之情事。
主辦機關有下列情形者,處承辦人申誡一次之處分。
(一)逾每月十日未填報應填資料無正當理由或填報不實意圖規避受查核情事者。
(二)對於停工案件已復工而未更新復工日期或解約案件已重新招標決標而未更新標案編號者。

第3點

主辦機關接獲本小組查核通知,應立即通知專案管理廠商、設計監造廠商、承攬廠商及其相關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配合準備查核事宜,並依新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第4點

查核時,如發現工程品質缺失情形嚴重,本小組將於查核紀錄記載,並責成主辦機關督促廠商改善;其缺失須拆除重作時,拆除重作範圍由本小組領隊與查核委員共同商議決定,並於查核現場告知。須拆除部分,應於期限內進場拆除,並於拆除完成後先行試作局部樣品,通知本小組辦理必要之複查。

第5點

查核缺失事項,主辦機關應督促廠商立即檢討改善,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完妥,經主辦機關確認改善完妥,報本小組備查。缺失未能於期限內改善完妥時,主辦機關應在期限內行文向本小組申報展期,逾期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及本規定第九點辦理。

第6點

主辦機關提報缺失改善結果,應參照施工查核缺失改善報告審查項目表(附表一),製作缺失改善報告,如缺失改善不明確者,本小組予以退回,並限期重新提報。對於主辦機關提報缺失改善結果及處置事項,本小組於必要時得複查。

第7點

主辦機關得就本小組查核結果,對所屬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一)工程執行時,無任何勞安事故發生,且無缺失扣點等級嚴重之情形,其查核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給予獎勵。
1、成績為八十至八十三分,承辦人嘉獎一次。
2、成績為八十四至八十七分,承辦人嘉獎二次。
3、成績為八十八分以上,承辦人及直屬主管小功一次。
(二)主辦機關品質管理制度經本小組扣點者,依下列扣點情形予以懲處。
1、缺失總扣點達三點者,承辦人口頭告誡。
2、缺失總扣點達五點者,承辦人書面警告。
3、缺失總扣點達八點以上者,承辦人及直屬主管申誡一次。

第8點

工程經本小組查核結果評定為丙等者,主辦機關應採取下列作為:
(一)接獲查核紀錄立即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檢討疏失責任,簽辦所屬人員行政責任疏失及廠商契約責任,採取適當處置,處置結果填具工程重大缺失處置結果回覆表(附表二)併缺失改善結果函覆本小組。
(二)主辦機關首長向本小組召集人針對品質缺失改善及矯正預防等具體回應措施作專案報告疏失責任處置結果。

第9點

缺失改善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辦機關應檢討所屬人員及廠商疏失之責任,並將處置結果函覆本小組備查。
(一)逾期未提報缺失改善結果,經稽催仍未依期限處理者。
(二)缺失改善結果不實,情節重大者。
前項疏失責任歸屬處置規定如下:
(一)所屬人員處申誡一次以上之處分。
(二)追究監造單位監造不實責任,除撤換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外,並依契約罰則辦理,必要時得暫停給付監造服務費用,直到缺失完成改善始繼續給付。
(三)追究承攬廠商施工責任,除撤換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外,並依契約罰則辦理,必要時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直到缺失完成改善始繼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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