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補發建築執照圖說及文件資料收費標準
第1條
為收取補發建築執照圖說及文件資料之規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申請補發建築執照圖說及文件資料者,於領取時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二)圖說:A3尺寸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大圖:A2尺寸每幅新臺幣七十五元;A1尺寸每幅新臺幣一百元;A0尺寸每幅新臺幣二百元。
二、彩色複印:依前款收費標準之五倍計算。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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