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補發建築執照圖說及文件資料收費標準

臺南市 112.08.21 府法制字第1121076798A號

第1條

為收取補發建築執照圖說及文件資料之規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申請補發建築執照圖說及文件資料者,於領取時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二)圖說:A3尺寸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大圖:A2尺寸每幅新臺幣七十五元;A1尺寸每幅新臺幣一百元;A0尺寸每幅新臺幣二百元。
二、彩色複印:依前款收費標準之五倍計算。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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