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補充規定
第1點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南市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及施工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第2點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查核範圍為下列工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之工程。
(二)機關、法人或團體受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或委託辦理,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工程。
前項查核範圍之工程,查核小組以查核計畫預定之查核件數及查核重點為標案選取原則。
第3點
辦理工程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應自工程標案資訊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網站(以下簡稱標案管理系統)後之次月五日前,進入標案管理系統網站填報標案之基本資料及預算編列等資料。
主辦機關應於每月五日前,進入標案管理系統網站填報前一月份標案之執行進度及預算支出等資料。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承辦人員申誡一次以上之處分:
(一)逾每月五日未填報應填資料,經稽催仍未填報,或填報不實意圖規避受查核情事。
(二)停工案件已復工而未更新復工日期,或解約案件已重新招標決標,未更新標案編號。
第4點
主辦機關接獲查核小組查核或複查通知,應通知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並準備下列文件,放置於查核地點:
(一)工程執行資料表、工程契約書、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
(二)歷次查核紀錄及查核後之改善情形紀錄。
(三)主辦機關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品質督導機制、施工品質督導或查驗紀錄、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結果、監造計畫審查核定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施工障礙處理等文件。
(四)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與施工品質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品質不符之處置追蹤與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抽查驗紀錄及監造報表等相關文件。
(五)承攬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施工檢驗程序及標準、施工自主檢查紀錄、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及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作業管理、進度管理及進度落後之趕工計畫、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措施等施工計畫與執行情形及施工日誌等相關文件。
前項資料未置於查核地點,除得立即補正者外,查核小組得視為無該項資料。
第5點
查核小組查核時,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安全衛生人員,與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派駐現場人員應到場說明。因故不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假,並指派代理人到場說明。
第6點
主辦機關就查核小組指定工程項目之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負擔,依該工程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承攬廠商負擔。
主辦機關應依工程屬性準備鑽心機、皮尺、量距輪或其他相關檢驗或試驗取樣機具。
檢驗或試驗之試體取樣位置由查核小組決定,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應會同進行取樣及送驗作業。
查核小組之查核紀錄,應記載試體取樣地點或位置、組數,若查核當日抽取樣試體送驗者,加註送驗實驗室名稱及併附有關照片。
監造單位應以工程契約與檢驗或試驗報告進行比對判定是否合格,經主辦機關確認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第7點
查核小組對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過去一年內重複發生之查核缺失,得列為查核重點,並酌情加重扣分或扣點。
第8點
查核小組查核之缺失及建議事項,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限期一個月內改善,檢具查核改善對策與結果表,改善前、中、後照片及監造單位審查意見彙整表,報查核小組備查。缺失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者,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行文向查核小組申請展延。
前項查核缺失改善結果,應包含缺失原因分析、改善對策、改善方式及說明、確認是否符合工程契約,及具體改善之佐證資料。
查核缺失改善結果,未於期限內完成、經通知補正仍未補正或改善、缺失情節重大者,查核小組必要時得辦理複查或召開會議檢討。
第9點
工程查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檢討所屬人員、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疏失之責任:
(一)逾期未提報缺失改善結果,經稽催仍未依期限處理。
(二)缺失改善結果不實,情節重大。
前項檢討有疏失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置,並將處置結果登錄於標案管理系統及函復查核小組備查:
(一)主辦機關所屬人員得予申誡一次以上之處分。
(二)可歸責於監造單位或承攬廠商者,主辦機關除依工程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撤換相關人員。
第10點
主辦機關就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得考量所屬人員貢獻程度、機關獎度標準、人員敘獎平衡性等因素,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獎懲,並登錄於標案管理系統:
(一)工程查核等第列優等,承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相關人員最高得嘉獎二次。
(二)工程查核等第列甲等,且查核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承辦人員最高得嘉獎二次、相關人員最高得嘉獎一次。
(三)工程查核等第列甲等,且查核成績未達八十五分,承辦人員最高得嘉獎一次。
(四)工程查核等第列乙等,且查核成績達七十三分以上,不予獎懲。
(五)工程查核等第列丙等或乙等,且查核成績達六十八分以上而未達七十三分,經查核小組建議懲處或經主辦機關檢討所屬人員有疏失責任,最高得申誡一次。
(六)工程查核等第列丙等以下,且查核成績未達六十八分,經查核小組建議懲處或經主辦機關檢討所屬人員有疏失責任,最高得記過一次。
第11點
主辦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工程,其查核獎懲得比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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