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案件,每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萬元。
第3條
申請審查未經核准,申請人就同一案件重新申請審查者,應依前條規定收取審查費;其申請審查合格,因有變更設計需要,重新提出申請者,亦同。
第4條
申請完工查驗者,每案收取查驗費新臺幣一萬元。
申請查驗未經核准,應重新申請查驗,其查驗費依前項規定計收。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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