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公園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園場地之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
一、使用公園服務中心舉辦文教、藝術、生態教育等公益活動或會議。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里辦公處、公園認養或委託經營管理者舉辦公益性或教育性等活動。
三、提供急難救助使用。
前項第二款之教育性活動,包括藝文表演。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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