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設置要點
第1點
為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案件之相關事項,設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織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案件之審議。
(二)設計建築師、專業工業技師預告記點異議案件之審議。
(三)設計建築師、專業工業技師記點覆議案件之審議。
(四)建築管理執行與適法疑義之研議。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建築管理科(以下簡稱建管科)科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六人。
(二)臺南市大台南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三)臺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四)使用管理科代表一人。
(五)建築管理科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第4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5點
本小組置幹事二人,辦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分由建管科一股及二股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第6點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之代表委員,不在此限。
第7點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本小組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第8點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案件之復核、設計建築師、專業工業技師預告記點案件之審議及記點案件之覆議,應由申請人檢具資料向本局申請之。
第9點
本小組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後七日內召開本小組會議。
建管科承辦人員應列席說明,並得視案件需要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技師公會推派代表提供意見。
第10點
本局應於本小組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將復核、審議或覆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委員、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臺南市大台南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受邀請之與會人員。
第11點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2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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