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修正原使用執照竣工圖處理原則
第1點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審查時,為處理建築物現況與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不符,但仍符合原使用執照核發當時相關建築法令規定之情形,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建築物現況有下列情形之一與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不符者,應由申請人及建築師說明無二次施工情形且檢附足以佐證相關事實之現況照片,並經建築師檢附簽證表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後,准予修正原使用執照竣工圖說:
(一)建築物外牆開口位置現況與其他樓層一致者。
(二)建築物室內管道間位置現況與上下樓層一致者。
(三)建築物樓梯間之防火門開口位置現況與其他樓層一致者。
(四)建築物樓梯尺寸、級數、方向、位置與其他樓層一致者。
第3點
其他特殊情況如經佐證,確僅部份樓層與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不符,經專案簽報核准者,得比照第二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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