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都市計畫審議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3條
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議費:
一、每案基本費用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同一案件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逾三次,自第四次起每次加計新臺幣二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前項規定收費: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時,經內政部或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保留另案辦理。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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