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減少爭議,以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第2點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行為人(以下簡稱違規人)之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時,應對違反本法事件地點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副知或勸導之。但於最近三年內副知或勸導超過三次後,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併裁處最低法定額度罰鍰並命為一定行為。
第一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違規人最近三年內於同一違反本法事件地點之查獲數論計。
第一項附表項次六至項次九之違反本法事件,於同一地點最近一年內曾經勸導或處分在案者,對不同違規人得不再勸導而逕予裁罰之。
違反本法事件經提報本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會議,認定為情節重大者,第一項附表中,項次六、項次七及項次九之累計加處額度,得提高二倍,且命為一定行為期間,得縮短為一個月內。
第3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報本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會議決議後,執行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等強制措施:
(一)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等情形且有必要。
(二)最近一年內累計裁處次數超過二次。
前項第二款情形,於違反本法事件情節非重大時,得經相關跨機關會議決議後執行之。
第4點
曾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等手段之違反本法事件地點,於尚未申請恢復前或已申請恢復後最近一年內,再查獲有違反本法事件者,應對其違規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分別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處最高及最低法定額度罰鍰,命為一定行為,並依前點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將違規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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