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高雄市 105.11.17 高市府工建字第10505606000號

第1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市建築物經許可變更使用執照者,申請人於領取變更使用許可函前,應依收費標準(如附表)繳交審查費。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高雄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許可審查收費標準.pdf
附件 高雄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許可審查收費標準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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