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簡易室內裝修本市建築物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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