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地價區段劃分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價區段(以下簡稱區段)劃分事宜,使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十八條第三項零星建築用地及零星已建築用地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零星建築用地:指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地目為建或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等建築用地者。但不含其地上建物登記用途為農舍、農業用等,且與原區段地價無顯著差異者。
(二)零星已建築用地:指都市計畫指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且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土地。
第3點
區段劃分除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都市計畫內土地依土地使用分區劃分區段,於土地使用分區地籍分割辦竣前亦同。
(二)非都市土地依土地使用編定劃分區段。但性質類似者,得按土地使用分區劃分。
(三)土地使用現況與毗鄰土地顯不相當者,如高爾夫球場、休閒遊憩產業用地、殯葬設施用地等,應單獨劃分區段。
(四)地段不相連之土地得合併毗鄰未登錄土地,劃為同一區段。
第4點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之劃分,應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及新北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第十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5點
都市計畫內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整體開發地區之區段劃分,於地籍整理完成前,得斟酌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地形地勢、使用現況等因素辦理。但地籍整理完成後,應依土地使用分區劃分區段。
第6點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劃分應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於土地使用分區地籍分割辦竣前亦同。
第7點
河川區域土地之區段劃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段劃分應參考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河川區域。但河川區域不及實際河川寬度者,依實際河川寬度劃分區段。
(二)築有堤防且堤內尚有河川區域土地者,應按堤內、堤外分別劃分區段。
(三)堤內河川區域土地得參酌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利用現況之差異,劃分不同區段。
(四)堤外河川區域土地得參酌河岸地及沙洲地等現況差異,劃分不同區段。
第8點
公共設施用地已取得及開發完成,且其土地利用現況、地形地勢與毗鄰土地顯不相當者,如捷運廠站用地、墳墓用地、加油站用地、垃圾處理廠用地等,得單獨劃分區段。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