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案件獎勵辦法
第1條
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並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3條
民眾發現本市轄內有違反廢清法之案件,得自發現違規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法,具體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聯絡電話;檢舉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統一編號、地址、代表人及聯絡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
二、得明確辨別違規人、事、時、地、物之照片、錄影或其他證據。
前項檢舉以言詞方式為之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製作書面檢舉紀錄,並由檢舉人確認後簽名或蓋章。
檢舉案件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第4條
民眾檢舉違反廢清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之罰鍰者,除下列金額外,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至三十核發獎金,但主管機關得另定每件檢舉案件獎金之上限:
一、依廢清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加重裁處之金額。
二、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裁處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者,行為人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所受之罰鍰。
前項獎金核發基準如附表。
第5條
同一違規案件不得重複獎勵。
同一違規案件之檢舉人有二人以上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
一、二人以上先後檢舉者,獎金核發予最先檢舉人。
二、二人以上同時或共同檢舉者,按檢舉人數平均發給;無法分別先後者,亦同。
前項檢舉之先後順序,以主管機關收件時間為準。
第6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發獎金:
一、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受理。
二、檢舉人提供虛偽不實之檢舉資料。
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廢清法之案件,由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所為之檢舉。
四、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已知悉或查證中。
五、依檢舉人提供之檢舉資料查無具體違反廢清法事實,或所查獲之違反廢清法事實與檢舉內容不符。
六、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獎金。
受主管機關委託行使廢清法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主管機關。
第7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獎金核發事宜,得成立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審查小組審核之。
第8條
主管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每季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及獎金數額。
罰鍰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者,得以每期實收罰鍰金額與獎金核發比率,按期核發。
獎金預算經費不足情形,主管機關得調整獎金核發之次數及期程,並通知檢舉人。
第9條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獎金核發期程,通知檢舉人請領獎金。
檢舉人請領獎金,應填具請領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檢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檢舉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設立許可或備案證明及代表人身分證明等文件。
二、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主管機關應於扣除法定扣繳稅款及匯款手續費用後,將獎金匯入檢舉人指定帳戶。
第10條
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相貌、身分資料、住址、文書、圖畫、消息與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資訊,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檢舉人申請,請求警察機關保護檢舉人之安全。
第11條
依第四條規定發給獎金之案件,其裁處罰鍰之處分經撤銷,如非因舉發不實所致者,主管機關已發給之獎金不予追回。
第12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檢舉獎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13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獎金發給基準)
附表
| 項次 | 違反規定 | 處罰規定 | 罰鍰金額 | 核發獎金比例 |
| 一 | 違反廢清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於清理事業廢棄物時,以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 百分之三十(每件不超過五萬元) |
| 二 | 違反廢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清除事業廢棄物之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時,發生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情形) |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 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 百分之三十(每件不超過五萬元) |
| 三 | 違反廢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第五十條第三款 | 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百分之十 |
| 四 | 違反廢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 第五十條第三款 | 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百分之三十 |
| 五 | 違反廢清法第二十七條第九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 第五十條第三款 | 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百分之三十 |
| 六 | 違反廢清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 第五十條第三款 | 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百分之三十 |
| 七 | 非屬一至六項表列違反廢清法規定 | 違反規定之對應處罰規定 | 依各該處罰規定之罰鍰金額 | 百分之十(每件不超過五萬元) |
| 備註:幣別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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