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遮陽構造物設置管理原則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遮陽構造物設置管理事宜,並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原則所稱遮陽構造物,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於公園、綠地、廣場或其他類似之公共設施用地搭建之具有基礎、加強構件(鋼架、鋼柱或鋼索)、非鋼筋混凝土之頂蓋,供個人或公眾休憩、遮陽等使用之構造物。
第3點
本原則所稱鑑定單位,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相關專業公會:組織章程業務項目應包括受理辦理各種建築、土木及結構工程鑑定估價,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二)學術研究機構:
1、法人組織之建築、土木學術研究機構:組織章程應包括相關營建研究項目,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2、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教育部立案設有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研究所或附設之學術單位。
鑑定單位出具之鑑定報告,應以各該公會、研究機構或學術單位名義為之。鑑定單位之主持鑑定人員應具備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資格。
第4點
機關設置遮陽構造物或接管、使用者,應依本原則辦理。
第5點
遮陽構造物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始得搭建。
第6點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管理維護遮陽構造物:
(一)每半年應派員檢視遮陽構造物,如有破損,應立即修繕。
(二)每五年應委託鑑定單位辦理結構安全鑑定。
第7點
遮陽構造物之拆除,應申辦拆除執照。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