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以外之租售相關事項,特設新北市政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係指位於依產業創新條例所設置產業園區內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有土地或建築物。
第3點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計畫。
(二)審查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之廢水、廢氣處理等設施。
(三)審查除租金及售價外,其他與租售有關事項。
(四)調整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面積或位置。
第4點
本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
(三)本局代表。
(四)本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5點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工業發展科科長兼任之。
第6點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7點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8點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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