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臺南市 114.06.24 府法制字第1140911967A號函

第1條

為收取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案各項費用,以支應行政作業成本,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3條

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之收費基準如下:
(二)併同申請核准變更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修正草案者,每案依前目規定收費。
五、申請評定重劃前後地價,每案新臺幣十萬元,並依下列規定加收費用:
(一)需再召開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預審小組者,每案每次新臺幣四萬四千元。
(二)需再提交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者,每案每次新臺幣五萬六千元。
六、調處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每案新臺幣七萬八千元。但所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為同一人者,以一案計。
七、申請審查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每案新臺幣十一萬六千元。
八、申請查核公共設施工程:每案新臺幣十六萬四千元。
九、申請驗收及移交接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工程:每案新臺幣五萬六千元。
十、審議土地分配異議:每案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十一、審議財務結算及重劃成果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第4條

前條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費用;屆期未完成繳納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並退回申請書件。

第5條

前條所定費用經申請人完成繳納,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費之情形外,均不予退還。申請人撤回申請或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者,亦同。

第6條

本標準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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