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審核基準

新北市政府 106.06.09 新北府捷土字第1061098008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以下簡稱禁限建辦法),並審核本府主管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以下簡稱禁限建範圍)內之列管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本基準所定列管案件之審核,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或由本府指派之其他機關或單位(以下簡稱捷運執行機關)辦理之。

第3點

本基準所稱列管案件,指於禁限建範圍內依禁限建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所進行之下列案件:
(一)政府主管或主辦之公共工程案件:指政府自辦或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捷運、鐵路、隧道、橋樑、地下道、陸橋、排水箱涵、衛生幹管、瓦斯幹管、共同管溝及其他所有地下管線、河川整治或其他不需申請建築執照之案件。
(二)建築執照申請案件:指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等案件。
(三)其他申請案件:除前二款之案件外,包括管線挖掘、地基調查、鑽井、廣告物設置或其他依法應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同意之案件。

第4點

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所提送之分級規範界線圖及監測計畫等文件,應依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規定辦理,有關部分文件免提送之時機,依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第5點

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應辦理現況測量之範圍及內容,依附件四之規定辦理。

第6點

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現況調查、現況測量及施工計畫免辦理提送之時機,依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第7點

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所辦理之列管案件,除應依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第8點

捷運執行機關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列管案件之審核。必要時,得延長審核期間。
附件 附件一分級規範界線圖.PDF
附件 附件二監測計畫.PDF
附件 附件三免提送文件及免辦理事項之時機.PDF
附件 附件四現況測量之範圍及內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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