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道路設置廣告欄管理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1.02.10 北府工養字第1013071502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合法廣告物張貼地點,維護市容整潔,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新北市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

第3點

廣告欄之設置地點,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由各區公所評估後報請本局核准後設置。

第4點

申請於廣告欄張貼廣告物者,應於前一日向廣告欄設置所在地之各區公所填具申請書,並經核准完成繳費後,並將自備廣告物交受理申請之區公所代為張貼。

第5點

張貼廣告之管理:
(一)廣告之內容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違反法令規定。
(二)廣告欄受理申請張貼廣告物數量超出板面數量時則按申請順序順延張貼。
(三)同樣廣告物每處廣告欄限張貼乙張。
(四)張貼之規格以 A4 紙張長二十一公分乘以二十九點七公分以內為基準單位,邊長不足亦以 A4 計算。
(五)張貼紙張規格大於 A4 時,按其所佔所紙張比例倍數收取使用費。
(六)廣告欄張貼之收費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七)未依規定申請繳費任意張貼於廣告欄內或自行張貼於廣告欄之任何位置者,由各區公所逕行清除,並移送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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