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拆除執照申請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拆除執照申請案件,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3點
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權利證明文件:
1、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2、建築物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抵押權利人等他項權利關係人同意證明文件;如有共同壁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二)工程圖樣: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立面圖或地政機關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三)現地彩色照片。
(四)其他文件:
1、非輻射屋檢核文件。但拆除建物為輻射屋者,須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處理鋼筋證明。
2、如有共同壁或建物部分拆除者,應檢附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結構安全證明及結構補強文件。
3、依其他法規應檢附之文件。
第4點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物而有下列文件之一者,應由原起造人出具拆除同意書或由申請人提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並切結後,申請拆除執照:
(一)使用執照。
(二)就地整建證明或合法房屋證明。
(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第5點
未申辦拆除執照而擅自將建築物拆除完成,於補辦拆除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確認該建築物已拆除完成,共同出具拆除切結書負持有產權責任後申請拆除執照:
(一)前點情形之建築物。
(二)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物經地政機關辦理滅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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