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流程

新北市政府 106.12.29 新北府工使字第1062560232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以加速新北市(以下簡本市)境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訂定本作業流程。

第2點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業務劃分如下:
(一)工務局:
1、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作業。
2、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異議鑑定作業。
3、申請重建案件研考作業。
(二)城鄉發展局:
1、重建計畫審查作業。
2、重建計畫費用補助作業。
3、受理重建範圍內經濟弱勢租金補貼或社會住宅等申請。
4、針對法令、疑義諮詢及計畫書圖釐清等內容協助輔導。
5、定期回報重建計畫審查進度。
(三)文化局:本市具有歷史、文化、藝術或紀念價值之建築物認定。

第3點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用詞,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定義如下:
(一)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指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不到乙級(即危險度總評估分數 R 值大於六十)。
(二)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指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為乙級(即危險度總評估分數 R 值大於三十,小於等於六十)。
(三)改善不具效益:指經結構安全性能詳細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四)基地未完成重建: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

第4點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建築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申請重建前確認其建築物之文化價值及合法性。

第5點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物,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前項建築物,除依本條例規定免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者外,應由申請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取得下列文件後,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一)逾二分之一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二)佐證同意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本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申請人對於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申請重建前向本府提出鑑定申請,並以鑑定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6點

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以正式函文出具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報告書。
前項函文內容得記載下列事項:
(一)屬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
1、建築物地址。
2、評估分數(100-R)。
3、評估等級(甲級、乙級或未達乙級)
4、評估結果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二)屬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
1、建築物地址。
2、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論(改善是否不具效益)。
3、評估結果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第7點

申請人應依「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重建計畫申請作業注意事項」申請重建,本府受理後,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重建計畫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第8點

本作業流程未規定之事項,依本條例及其授權規定辦理。
附件 新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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