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巡查及通報執行計畫

臺南市 114.12.18 府工使一字第1141722556號函

第1點

為加強管理本市建築物安全,避免其外牆及附掛物因設置或維護不當肇生公安事故,落實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所定事項,特訂定本計畫。

第2點

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點

本計畫適用之建築物如下:
(一)樓層在六層以上,且屋齡十五年以上之公寓大廈。
(二)主管機關列管有案之危險建築物(以下簡稱列管危險建築物)。

第4點

本要點所稱附掛物,指建築物周圍上下與外牆面設置之廣告物、鐵鋁窗、冷氣機(含支架)、空調室外機(含支架)、水塔及其他設置於外牆之類似構造物。

第5點

建築物外牆及附掛物之巡查機制如下:
(一)自主巡查:
1.第三點所定建築物屬供公眾使用者,由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管理者)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頻率實施自主巡查,並於當年度申報時由申報人將巡查結果併同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2.依第七點所定緊急通報處置表張貼安全警告者,其管理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實施自主巡查,並將巡查結果回報主管機關。
(二)特別巡查:列管危險建築物之管理者,應於震度五級以上地震發生後三日內、每年七月至十一月颱風或寒流來臨前,實施特別巡查,並依限回報主管機關。
前項巡查結果有安全疑慮或未回報者,由主管機關指派或委託專業人員實施複查。

第6點

外牆剝落事件發生或經前點巡查有安全疑慮者(以下簡稱通報案件),由下列機關(單位)依緊急通報流程受理及實施即時處置,並應於次一上班日填寫通報單傳真至主管機關:
(一)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通報案件所在地之區公所。
(二)前款以外期間:通報案件所在地轄屬之本府警察局所屬各分局之分駐(派出)所。

第7點

通報案件由主管機關予以列管,並依緊急通報處置表張貼外牆安全警告,持續列管至完成修繕且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時止。
經列管之公寓大廈,得列為本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優先補助對象。

第8點

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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