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容積獎勵辦法

桃園市 113.09.30 府法制字第1130271583號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指設置於建築基地內,雨水由道路側溝經由截水溝及溢流堰流入建築基地內之雨水貯集槽、進出流管道及監控管理設備。
二、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以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三、容積樓地板面積: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外之樓地板面積。

第3條

起造人於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應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後,予以獎勵。
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實際可貯集容量達一百立方公尺,給予獎勵三十五平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每增加一百立方公尺,再給予獎勵三十五平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但獎勵總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三為上限。

第4條

申請容積獎勵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經本府公告或指定特定區域應設置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
二、基地非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
三、基地面積未達一萬平方公尺。
四、基地未鄰接寬達十五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

第5條

起造人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及繳納保證金,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維運金。
前項應繳納之保證金及維運金,以土地當期公告現值乘以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

第6條

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繳納之:
一、現金。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三、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已繳納保證金者,得經本府同意後,更改繳納方式。
維運金應以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繳納之。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