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臺中市 104.12.10 府授法規字第1040274377號

第1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3條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許可: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前項第四款之建築物係指非供營業使用,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建造執照而未能領得使用執照者。
二、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搭建完成,有居住事實並已編釘門牌者。
三、為社區安全民生需要經區公所核准之守望相助亭。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事業特性及管理內容認定後核准者。

第4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

第5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許可,應由建築物房屋納稅義務人,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身分證明。
四、建造執照,無建造執照者免附。
五、房屋稅籍證明。
六、戶籍證明文件。
七、建築師出具之安全證明書。但建築物高度三層樓以下或簷高十點五公尺以下,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總樓地板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免附。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守望相助亭申請接水接電者,以里長為申請人,並免附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第6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申請者,由都發局受理並核發接用水、電許可證明。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者,都發局得委由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及核發接用水、電許可證明。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其他特殊情形申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並得委由各區公所核發接用水、電許可證明。

第7條

依本辦法許可接用水、電之建築物,如有供營業使用之情形時,都發局或區公所得撤銷其接用水、電許可。

第8條

本辦法規定之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修正)1041210.docx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