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

桃園市 110.06.03 府農林字第1100140207號函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具有保存價值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進行樹木普查、保存及維護等事項,特依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設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之認定、列管或廢止之審議。
(二)樹木鑑定及諮詢事項。
(三)其他有關樹木保護之協調及審議事項。

第3點

本會設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本府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農業局代表。
(二)本府工務局代表。
(三)本府文化局代表。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
(五)農學、景觀、園藝、植物保護、環境保護、林業、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等專門學識經驗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4點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續聘以二次為限。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5點

本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6點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惟不得參與表決。

第7點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本會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本會決議理由及結果應函送當事人或機關。

第8點

本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第9點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第10點

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第11點

本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本府人員兼任之。

第12點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3點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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