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專用污水下水道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三、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四、水資源回收中心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五、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投肥證申請案。
第3條
前條各款申請案審查作業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4條
桃園市政府受理第二條所定之申請案件後,應開具繳款書予申請人繳納審查費用,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
第5條
申請人有溢繳或誤繳費用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 適用對象 | 收費基準(新臺幣元/案) |
| 專用污水下水道設計申請案 | 8,000 |
| 專用污水下水道使用許可申請案 | 20,000 |
|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申請案(含事業用戶納管設計及既有建物一般用戶納管設計)20戶以下 | 2,000 |
|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使用許可申請案(含事業用戶納管使用及既有建物一般用戶納管使用)20戶以下 | 3,000 |
|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申請案(含事業用戶納管設計及既有建物一般用戶納管設計)21戶~99戶 | 4,000 |
|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使用許可申請案(含事業用戶納管使用及既有建物一般用戶納管使用)21戶~99戶 | 6,000 |
| 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 2,000 |
| 水資源回收中心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 2,000 |
| 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投肥證申請案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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