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桃園市 109.06.04 府法制字第1090137852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專用污水下水道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三、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四、水資源回收中心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五、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投肥證申請案。

第3條

前條各款申請案審查作業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4條

桃園市政府受理第二條所定之申請案件後,應開具繳款書予申請人繳納審查費用,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

第5條

申請人有溢繳或誤繳費用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附表.pdf

附表

適用對象收費基準(新臺幣元/案)
專用污水下水道設計申請案8,000
專用污水下水道使用許可申請案20,000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申請案(含事業用戶納管設計及既有建物一般用戶納管設計)20戶以下2,000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使用許可申請案(含事業用戶納管使用及既有建物一般用戶納管使用)20戶以下3,000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申請案(含事業用戶納管設計及既有建物一般用戶納管設計)21戶~99戶4,000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使用許可申請案(含事業用戶納管使用及既有建物一般用戶納管使用)21戶~99戶6,000
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2,000
水資源回收中心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2,000
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投肥證申請案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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